不可以作为抵押的财产
不可以作为抵押的财产:
(1)土地所有权;
(2)耕地、宅基地、自留地、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,但《担保法》第34条第5项、第36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;
(3)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,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、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;
(4)所有权不明、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;
(5)依法被查封、扣押、监管的财产;
(6)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。
摘至——省联社宝鸡办事处 瞿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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